申请人:宗某
被申请人:星空电竞app下载苹果版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高超,党组书记。
住所地:星空电竞app下载苹果版民主街。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关于来件投诉举报汉中天天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柯想盐焗腿问题的回复》(以下称《回复》)行政行为,向星空电竞app下载安装苹果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2.责令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给予重新办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宗某称,1.被投诉举报人汉中天天采购物广场索取供货方的证照资质和产品进货台账、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报告等行为并未尽查验的义务,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销售环节,被投诉举报人显然只履行了形式上查验程序,但没有完全把不合格食品杜绝在进货查验这个过程中,不能仅凭该被投诉举报人索取了涉案食品的相关材料就认定其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因此,可以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到位;2.被申请人未依法查清事实,也不确认产品是否违法,仅认为被举报人履行查验义务就结案,还把案件线索函给厂家所在地行政机关,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这里购买,反映其销售不合格食品,把案件直接移交给别的行政机关,完全是不负责任的体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即使经营者履行查验等义务,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被申请人却没有依法没收,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示属于护假行为,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继续流通市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2.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复印件;3.投诉举报函(购物凭证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1.被投诉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该产品标签标识符合法律法规;2.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3.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复议申请人主张奖励没有法律依据。4.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电话接通后回复不是本人,后面拨打一直占线;2021年1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书面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1年3月15日收到宗某投诉举报函;2.2021年3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3.被投诉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被投诉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被投诉人电脑进货记录复印件;6.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供货单复印件7.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9.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生产商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1.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12.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生产商情况说明(加盖安龙县市场监管局公章);13.2021年4月7日电话通信记录一份;14.2021年12月3日《回复》;15.2021年12月7日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后查明,2021年2月27日,申请人宗某在汉中天天来购物中心购买柯想盐焗腿(产品条码6926412200521)一件,经查询认为案涉盐焗腿无盐焗工艺,生产公司无生产盐焗肉制品资质,不符合执行标准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随即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投诉举报,2021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函后,2021年3月18日展开调查。经调查,被投诉举报的星空电竞app下载苹果版天天来购物中心位于汉台区望江路南段天河望江郡北侧一楼商铺,该购物中心持有效许可证照,现场销售的产品"柯想盐煽腿"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9日,与投诉产品的生产日期(20200911)不一致,生产商是安龙县万里香食品有限公司。该中心现场能提供"柯想盐煽腿"的电脑验收记录、供货票据、供货生产资质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同时现场查看了该产品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报告显示该产品为合格产品,标签项检验结论合格。同时该产品生产厂家就盐煽腿生产工艺及执行标准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2021年4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载明的电话(18460077449)进行了联系,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回复》,2021年12月12日,申请人签收。申请人不服,2022年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本案争议焦点是:1.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3.申请人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对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条规定的食品经营者或食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食品履行审查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以形式审查为主,而非实质审查。本案中,在被申请人核查过程中,案涉超市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作为一家食品经营者或食品销售者所应尽到的审慎查验义务,且案涉超市非食品生产者,申请人要求案涉超市辨别检验报告的真伪性过于苛责,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主张生产企业涉嫌伪造出厂检验报告或食品出厂不合格,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查看了该投诉产品的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为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出具,报告显示产品为合格产品,标签项检验结论合格。同时生产厂家就盐煽腿生产工艺及执行标准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向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报备并认可,申请人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于申请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案涉产品予以没收。没收的前提本法明确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本案中,结合核查的情况,案涉超市产品为合格产品,且申请人未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申请人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宗某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后,于2021年4月7日和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2021年12月3日,通过邮局挂号信方式进行邮寄了《回复》。尽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陕西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但是基于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首先选择书面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中,在申请人亦明确要求书面告知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应当首先书面告知,被申请人称在2021年4月7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并提供通话记录证明,但是通话记录并不能反映出告知的内容,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7日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回复》,超过合理期限有违行政效率原则,本机关予以指正。
对于申请人复议申请是否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日作出了《回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但《回复》并未告知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的救济途径、期限,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未超过行政复议的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星空电竞app下载苹果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星空电竞app下载安装苹果版
2022年5月5日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