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新规”出台 紧盯责任落实
发布时间:
2021-09-16 15:51:07
来源:生态环境汉台分局
作者:
访问量:
| 索引号 |
0108176120/2021-000740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汉台分局 |
| 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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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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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台区先后印发了《汉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和《汉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一“新规”的出台预示着汉台区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办、部门按要求扣缴相应财政资金实行财政处罚制度,对失职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重拳出击”严肃追责。首次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两个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融入了责任单位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纳入了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体系内,旨在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倒逼工作落实,努力解决治气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全力营造最严治气氛围,持续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考核奖惩办法,三项制度力促工作任务推动有力。通过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财政处罚制度和奖励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上级督察过程中被约谈和通报、空气质量指标同比变差等各种情形,按照相关要求给与责任单位考核扣分、扣缴财政资金的处罚;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前3的镇办、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给与相应资金奖励并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多管齐下倒逼工作责任落到实处。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工作部门的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二是列出管控清单,明确了施工扬尘、渣土车管控、餐饮油烟、秸秆焚烧、露天喷漆、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十三类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的涉气污染行为;对上述单项违法行为当月总计超过三次的监管责任单位将由区大气办进行全区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三是逐级加压推进,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月度考核季度考核连续排名倒数第一的、年度重点任务完成不足80%的、区域空气质量指标变差的、上级环保督察中被约谈的,根据情节轻重、整改落实情况、造成污染和损害的情况、后果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其中,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督查、责令检查、督办、通报批评等;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