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汉中市入城快速干道金华路(益州路~江湾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局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汉台区七里街道办,道路西起益州路,东至江湾路,全长3.902km,项目采用双向八车道,设计车速50km/h,道路红线宽度50m,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路基路面、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工程等,设桥梁两座、盖板涵3道、施工营地1处。项目不设取土场与弃土场,不设沥青搅拌站。项目占地面积94800㎡,绿化面积20000㎡,总投资估算55061.5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1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5%。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该项目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使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在符合土地、规划、安全防护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同意按环评确定的地点、内容、规模建设。
二、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我局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汉区环函〔2020〕71号),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涉及中心城区东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部分涉及8#水源井一级保护区,按照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文件精神,道路建设项目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8#水源井未报废前,涉及一级保护区的路段不得施工,涉及二级保护区的,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配套建设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降到最低,不得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
(三)按要求落实市、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施工区不得设置沥青搅拌站,严格控制施工期扬尘污染和道路施工环节沥青烟气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落实施工扬尘防治和管理措施,施工场地要进行围拦作业、洒水抑尘,施工物料要集中堆存,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净车上路,控制车速和加盖遮布,防止沿途扬尘污染,装卸过程中要降低落料高差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集中治理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四)认真做好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开工15日前依法进行排污申报,未经许可禁止擅自夜间施工(晚22时至次日晨6时)。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消声减振等噪声控制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施工场地边界噪声应达标排放。
(五)施工废水要设立收集系统,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桥梁施工废水严禁污染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六)规范和加强施工期固体废弃物管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弃土应尽可能综合利用,并送规定场所处理;建筑垃圾处置及清运作业要严格遵守《汉中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或排入水体;运输车辆要防止沿途抛撒。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涂料、废油漆、沥青废弃物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规定,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专用场所,落实“三防”措施,不得抛洒、泄漏、排放和非法转让,统一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生活垃圾的收集、分类、储存、处理,要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及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控制施工期时间和施工作业面,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清理临时占地,完善截排水系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做好水土保持、边坡防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植被破坏和水质污染。尽量避免雨季施工,保证施工期排水通畅;油料、化学品和沥青、水泥等建材堆放地点应远离水体,并做好“三防”措施,防止冲刷进入水体。
(八)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管理要求。加强运营期间道路的绿化、美化,维护改善环境质量,降低交通噪声、汽车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定期清理维护全线排水系统、边沟及固废收集装置。严控涉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道路,严防因交通事故、燃气管道泄漏或爆炸等引发的二次环境污染。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开展竣工验收。
四、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由汉台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
2020年7月14日
1、公告期限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3、联系方式电话:0916-2892885传真:0916-2892885通讯地址:陕西省星空电竞app下载苹果版前进西路与兴元路交汇处西北角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污染控制科(723000)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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