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号修正);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的环境执行标准)。
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一)国省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国省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具体适用范围详见《汉中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
三、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行)业政策;
(四)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建成后满足区域环境各要素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五)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清洁水平高的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改建、扩建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全面排查项目原有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须切实可行;
(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需附公众参与说明)、信息公开说明,各加盖公章10份(附电子版);
(二)《汉中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加盖公章10份(附电子版);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加盖公章6份;
(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加盖公章10份(附电子版);
(五)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承诺(或者总量来源证明)原件1份。
五、法律责任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或者环评文件及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条件的,环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环评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环评文件(公众参与说明文件)编制是否规范、质量是否达标等进行核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涉及违法行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
六、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
陕公网安备 61070202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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